2005年3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杀人”元凶是狗
张国臣

  兰溪市兰江街道塔下行政村范平海的妻子江云弟下班途中竟被一条狗撞倒不治身亡。范平海一家于是将他们认定的“肇事狗”的主人告上了法庭。
  2004年7月31日下午,江云弟骑自行车回家,突然一条狗直撞自行车的前轮处,江云弟摔倒在地,当即昏迷。医生诊断为“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经手术抢救无效死亡。悲痛欲绝的范平海及子女们根据现场目击者的描述,将“元凶”锁定为案发地点附近一家食品公司的狗。2004年年底,范平海与子女告上法庭,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6万余元。
  3月8日,兰溪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对其饲养的家犬管理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被告方却坚持认为,他们公司的狗案发时并没有外出,不可能是“肇事狗”,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达成协议:由被告方支付原告方人民币2万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狗撞人”案终于落下帷幕,面对这结局,原、被告双方都有自己的说法。被告方委托代理人认为,他们最终同意支付2万元,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作出的一点补偿。死者的儿子范锡兵则说,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失去亲人的痛苦,虽然最终他们只获得了2万元的赔偿,但对死去的母亲总算有一个交待了。(张国臣)